既然广义、狭义噤音存在此番尴尬的处境,若将其运用于在言噤音,这些难题也必然与之如影随形。
[62]See Lise Gotell,Rethinking Affirmative Consent in Canadian Sexual Assault Law:Neoliberal Sexual Subjects and Risky Women, Akron Law Review, Vol.41, No.4(2008), pp.876-882. [63]参见郑光明:《什么是言论自由》,《欧美研究》2010年第3期,第760-761页。当表达权被视为一种消极自由时,人们拥有言论表达的自由,言者必须免于外力的干涉与妨碍。
通过对广义噤音与狭义噤音、整体噤音与部分噤音、整体广义/狭义噤音与部分广义/狭义噤音的三重分析,可以发现,将在言噤音作为表达权的言语类型,会导致言者与听者关系过于紧密,最终使表达权滑向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而呈现出一种繁冗理论。不过,更多学者主张,表达权、言论权利、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权等相互间的意思是通用的。直觉经验告诉人们,处于共同体环境下的个体在大多数情形下都可以在他/她所在的社会或共同体中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参见[美]凯瑟琳·A·麦金农:《言词而已》,王笑红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9年 【期号】 1 进入专题: 表达权 。
人们不是看这些语词说了什么(尽管确实说了),而是看这些语词做了什么。[58]从现有实践来看,体现噤音强度的广义/狭义噤音无力解决事实上不可能存在或发生的整体噤音带来的弱表达权困境。这样一来,必然会加重听者的义务负担,最终导致表达权从消极自由滑向积极自由。
同时,在此时此地,因甲无法避免噤音,所以,他受到部分狭义噤音。[26]本质上,那种不为人理解的言论与街头小贩的吆喝嘈杂声并无差别,而这种缺乏听者理解的言论,恰恰就构成在言噤音。[48]在此,不妨以上文提及的甲在广场上的演说为例进行阐述。一如前文所述,格林以狭义、广义噤音的观点,释解麦金农与兰顿所主张的在言噤音观点,兰顿则以部分、整体噤音作为理由,回应格林的质问。
换言之,当且仅当具有了具体参照系,所谓的此时此地或某时某地噤音,才有确定的指向,才有实质的意义。【注释】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为便于论述,笔者称之为德性公民。[8]同注[1],凯瑟琳·A·麦金农书,第16页。最后,从探求真知的目的来看,言论表达体现着个体自身能力的强弱。但如何寻找,又是个难题。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言行事存在语义内容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过于强调言者与听者之间的交互性,不可避免地会加重言者或听者的义务负担,使表达权或滑向消极自由,或走向积极自由。与之对应,人们也很难想象,有谁的言论会遭受如此这般全时段全覆盖[51]的干涉。这也说明,格林希冀借助狭义、广义噤音的区分来驳斥兰顿的主张——将表达权受限制与噤音直接勾连,进而阐析表达权内涵,这种努力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即言者在阐发言论时,在道德上应是审慎的,言者的言论,需基于正义感,应顾及所在共同体听者的一般性的情感、习惯等。
鉴于弱表达权困境内嵌于整体噤音中,整体在言噤音又是整体噤音的一种类型,所以,该困境必然一一呈现于整体在言噤音中。比如,学界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表达权不仅包括言语说话,也包括利用各种媒介找寻、接受或传播讯息或想法的行动自由。
比如,有学者将之翻译为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行为、话语施效行为,参见注[2],约翰·奥斯汀文,第16-30页。若能找到介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的合理的中间点,以此作为表达权的立基点,无疑是最为妥适的。
[20]参见注[13],第25-29页。不可否认,在道德实践中,人类的一些选择(包括言论)可能是错误的。将前两个结合起来,即前文所称的发意行为,而最后一个,则可被称为发音通道。这通常被表征为去做……的自由。也有的认为,此噤音指女性的人格上的降低。德性公民 放眼当下世界,凡色情资讯,如色情文字、图片、影像、表演等,绝大多数国家无不加以禁止,有的还诉诸宪法、刑法等制度层面。
[86]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 p.30. [87]参见注[86],第32-36页。以言表意不仅不要求言者的行动展示,也不要求听者的效果。
藉由前文论述可知,若彼此融合置于在言噤音中,其命题为: (1)整体广义在言噤音,即某人表达权受限制,相当于他/她每时每刻受到非因外力干涉或阻碍而产生的在言噤音。[68]参见注[7],Alexander Bird文,第6-10页。
[11]参见注[6],Nellie Wieland文,第438-441页。Mary Kate Mcgowan, Alexandra Adelman, SaraHelmers Jacqueline Stolzenberg,A Partial Defense of Illocutionary Silencing, Hypatia, Vol.26, No.1(2011), pp.132-149.另参见注[1],Lynne Tirrel文,第226-243页。
[27]参见注[17],第276页。与之相反,一味地要求人们普遍一致地理解、意会某种言论,不仅过于苛刻,还可能钳制声音,形成沉默的大多数,更甚者,出现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所言之彻底泯灭个性,以致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创造力也将消失殆尽。第三,也是颇为关键的,即言者与听者之间建立了有效的意义联系渠道。[48]郑光明教授对广义与狭义噤音作语义的化约后再进行论证。
在言论的具体语境中,无论是言者还是听者,在道德上并不是被放逐的,更不是真空的,而是在现实世界中鲜活地存在着,并有相应的道德要求对其施以制约。然而,能否就此宣称,对发意行为实施限制而构成发意噤音即是表达权受限制? 为此,我们不妨从广义与狭义噤音、整体与部分噤音、整体广义/狭义噤音与部分广义/狭义噤音的维度,来分析发意行为的失败。
[72]郑光明教授将其称为超薄理论。[15]参见注[1],R.Langton文,第341、342页。
[35]See Angela Grünberg,Saying and Doing: Speech Acts and Related Events,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22, No.2(2014), pp.183-186. [36]参见注[7],Alexander Bird文,第6页。主张积极自由的人则关心谁统治我,谁告诉我是什么、不是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所以,消极自由争取的是不让别人妨碍我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以做自己的主人为要旨。
其次,较之由言取效,以言表意不论是对言者的负担还是对听者的负担都消减了许多。紧接着的是,德性公民应是什么样的个体,应具备何种道德品格?关于此,晚近以来,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对自治个体、[84]努斯鲍姆对平等且有尊严的人、[85]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对合理公民[86]等的深入论证,都给人们带来诸多有益的参鉴。[65]概言之,言论中携带着意义的流变性和多义性本就是一种常态,忽视甚至违背此常态而构建的理论,不仅无法恰切地阐释表达权的真实含义,而且也必将破坏其自身追求的内在自洽性。为清晰起见,由此形成的相关命题整理如下: A.广义/狭义发意噤音,即当某言论处于广义/狭义发意行为失败时,即表达权受限制。
[76]返回本文论题,无论是表达权的繁冗理论,还是表达权的极简理论,都不会、也不可能忽视对至善生活的考量,抑或可以说,两者与至善生活本就是互为包容的。[27]譬如,听者之所以没有听到或听懂甲的言论,原因是外力的阻止和干涉。
[31] 概括来讲,柏林的消极自由指的是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或免于强制和干涉。[6]应当承认,已有的论述可谓精彩纷呈、胜意叠出,为本文后续探讨带来了诸多启发。
[55]黑格尔的自由悖论是指,当人们依自由意志选择某一件事或某个行为时,必定会因为无法同时选择其他事情或行为而使自由受到限制。如此,格林有关广义噤音的说词便出现内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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